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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效应”与中国数字治理的制度创新

文章发布时间:2024-03-27作者:方兴东、钟祥铭、谢永琪

作者简介


方兴东:乌镇数字文明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求是特聘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钟祥铭:乌镇数字文明研究院研究员,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研究员。

谢永琪: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数字文明研究团队成员。


关键词


数字治理;建构主义;AI治理;布鲁塞尔效应;科技战


一、数字治理的“布鲁塞尔效应”


以AI治理为焦点的全球数字治理开始进入一个“乱花渐欲迷人眼”的错综复杂的新阶段。逆全球化、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不断冲击全球治理体系和多边机制,数字治理一跃成为核心的世界议题,而中国作为当今全球治理最重要的建设性力量之一的角色不断凸显。在中美博弈难以缓解的形势下,如何前瞻性洞察中欧数字治理合作的潜力与价值,并因势利导为我所用,愈发体现战略性意义。

“不是我们需要适应今天的平台,而是平台需要适应欧洲。”由于缺乏作为数字参与者与中美竞争的技术资质,欧盟通过行使监管权力来塑造数字生态系统,引入域外规则来约束所有希望与其单一市场和消费者互动的人。欧盟的目标很明确:期望充当全球标准制定者,寻求利用其规则制定能力将其规则和标准输出到世界其他地区,在中美数字经济全面引领全球的态势下,重树欧洲在数字时代的国际影响力。这被学者称为“欧洲规范力量”或“布鲁塞尔效应”,亦即欧盟通过其庞大的内部市场和制度架构,单方面影响全球监管标准的能力。

“布鲁塞尔效应”的概念最初由阿努·布拉德福德(Anu Bradford)教授在2012年提出,并以欧盟立法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来命名。通过数据治理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欧洲成为了“连地缘政治上的对手都无法匹敌的全球数字监管霸主”。该效应背后所呈现出的是欧盟在规则塑造方面的独特能力。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深刻的问题,即通过社会化过程和规则的传播,一个超国家组织得以在全球层面上塑造行为准则和预期,如何可能,为何成功,有何启示。

“布鲁塞尔效应”的本质通常被认为是市场驱动的协同效应。欧洲的数据保护规范之所以能在非欧洲地区标准设定过程中发挥作用,主要归因于欧盟庞大的市场规模以及其对个人数据的高度保护。“布鲁赛尔效应”的达成需满足五个要素:市场规模、监管能力、严格的标准、非弹性目标和不可分割性。2015年,欧洲提出建立单一数字市场的战略规划。欧洲庞大的单一数字市场具备极高的国际吸引力,使得大型跨国数据企业即便要受到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严苛要求,也要调整数据收集、储存和使用方式以达到欧盟的数据使用标准从而加入到欧洲的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在这一过程中,跨国数据企业会同时在非欧洲地区严格遵循欧盟的数据标准以确保获得当地的市场经营合法权。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布鲁塞尔效应”还取决于欧盟的政治信誉,如较高的法律确定性和决策透明度。随着欧盟规范和标准的普及度越来越高,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也陆续开始模仿欧盟的标准,这进一步强化了欧盟在数字治理领域的单边监管全球化特征。《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的落地已形成广泛影响,而当前《人工智能法案》协议的达成,或预示着欧洲监管扩张主义即将进入新的阶段。

欧盟是全球数字治理领域最大的行为主体,在国际数据使用规则的制定上具备极大的影响力。通过数字监管规则的全球化,欧盟传播了其基于人权的价值体系,强化了国际规则制定权威,还通过高额的合规成本有效削弱优势外部大型数据科技公司的竞争力。欧盟希望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在国际数据使用的规则制定上获得主导权,实现其塑造国际规则的霸权目标,从而在国际竞争格局中获得竞争优势。欧洲数字治理的实践不仅仅是对技术发展的反应,也是对全球治理结构的一种积极贡献,还是社会力量、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它通过建立规范、互动和合作来塑造自己的身份,并影响全球治理体系的演化。因此,我们可以将数字治理视为一种由历史路径、社会互动、文化价值和政治经济结构塑造的现象。而建构主义能够提供一个解释框架,通过强调规范、身份、社会结构和国际关系中互动的重要性,探寻欧洲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中的独特性。

二、欧洲在数字治理领域的全球崛起


全球数字治理服务于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需要全球合作来实现经济效益和应对数字化转型挑战,包括网络治理、平台治理、数据治理、数据跨境流动和AI治理等广泛问题。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创新和普遍应用,数字治理相关议题已进入联合国、G20和经合组织的核心议程,同时也被纳入美国、欧盟、中国和其他国家的首要政策之中。薛岩等针对欧盟数字治理历史进行梳理,将其归纳总结为四个阶段:1990年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阶段、2000年代信息化推广和普及阶段,2010年代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以及2020年代争夺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权阶段。在横向分析视角,美国的数字治理模式是其主要比较的对象。欧盟主张必须在有效保护数据权利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相比之下美国则更加强调数据的自由流动。通过比较欧洲和美国在数字治理领域中的差异,学者发现了欧美双方在地缘政治、利益基础与价值理念驱动下合作的机制和空间。

对于欧洲数字治理的讨论主要围绕全领域数字化建设以及以数据为对象的全方位治理两个方面。最初,电子治理(Electronic Governance)被看作是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的一种实践和应用形式,通常被理解为利用信息手段,简化政府行政或公共事务处理程序,更好地实现民主化程度的治理模式。黄建伟等认为,从关注点和价值内涵上看,欧美数字治理发展经历了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和电子治理三个阶段。他们还从时间阶段及其公共行政深层价值的实现程度上将欧美数字治理划分为“修饰性”提供信息和服务(1998―2012年)与“实质性”推动公民参与和有限互动(2013年至今)两个阶段。

其中,强有力的法律成为了欧盟电子政务向电子治理演变的助推器。而随着ICT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学者预测未来的欧洲数字治理模式可能会向动态参与型治理模型转变。动态参与型治理模型能让更多的人通过ICT工具表达对社会挑战的看法和意见。而欧洲最新的电子政务行动计划(European E-Government Action Plan)也表明了欧洲电子政务将会向开放政府和开放治理概念过渡和发展,从开放数据、开放服务和开放过程三个方面入手,将政府打造为开放源代码服务平台和所有社会行动者之间更广泛的协作平台。

欧盟的数字化建设不仅仅在政务服务领域,还扩展至经济和社会活动等多个领域。2010年,欧委会发布《欧洲数字议程》(A 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提出建立一个活跃的数字市场、制定数字标准体系等7项重点行动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谷歌、Facebook等大型数字平台开始遍布欧洲市场的现代经济版图。欧盟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从优先经济考量转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从2010年代开始,欧盟就在数字平台反垄断打击上表现出了全球范围内的领先地位。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曾指控谷歌搜索业务中的垄断行为并对此进行调查,但最终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草草了结。而欧洲相关竞争监管机构在对谷歌发起的三项反垄断诉讼上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盟针对有关谷歌的购物搜索比价服务、安卓手机操作系统以及AdSense广告平台的投诉处以共82.5亿欧元的罚款。通过对比美国的反垄断法和欧盟的竞争法,可发现欧盟对于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措施比美国更具有侵略性。2019年,德国竞争局充当数据保护规则的执行者,对Facebook的运营行为作出违规的决定。尽管这一决定引发了诸多争议,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解决一个真正存在问题的勇敢和必要的尝试。在过去的10年里,欧洲的反垄断法在高科技领域的一些典型案例之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垄断调查,有学者在2017年提出欧洲应该学习美国的反垄断措施,支持价格协调的形式,触发有效竞争者的发展,从而促进创新和经济的增长。但与美国以维护个人自由为出发点保护个人信息不同的是,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围绕的是对自然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由于数字技术越来越复杂、商业应用越来越广泛,欧盟意识到数字时代个人已经很难获得对自我数据的控制。2016年,欧盟通过GDPR,旨在统一和加强欧盟成员国内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关于GDPR的条文,学者主要关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GDPR强化数据主体权利,鼓励企业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销毁制定计划并指派专门的数据保护官负责监督数据处理的合规性;二是GDPR加强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例如要求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以及给予数据主体“被遗忘的权利”。

除非数据控制者可以援引合法依据,否则禁止处理个人数据。GDPR为敏感数据的处理设定了严格的定义和使用禁令(除非有例外),对依靠个人数据产生广告收入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打击。欧盟将“基本人权”价值目标优先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之上。GDPR立法正式将个人数据保护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强调了数据隐私政策的个人权利导向。虽然GDPR的出现朝着个人数据保护权迈出了一步,但也有学者意识到个人数据的诸多威胁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GDPR之中。

虽然欧盟已经在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实践道路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其在反垄断执法上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欧盟委员会在传统反垄断框架下处理在线平台的反竞争行为面临的主要挑战集中于它只能在事后做出回应。欧盟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基于《欧盟运作条约》(TFEU)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制定,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传统的竞争法通常是针对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及其反竞争行为的特定实例进行的事后执法,这通常是基于个案进行处理,并需要对非常复杂的事实进行广泛的调查。Tirole在2019年《数字时代的竞争》主旨演讲中提到,当时反垄断机制使得欧盟的反垄断决策非常缓慢。当这类案件结案时,可能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再加上这种方法可能无法有效地解决由数字平台经济体系所带来的系统性问题,因为这些主体并不一定满足传统竞争法对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判断标准。

迫于人们对现行反垄断法案的不信任以及数据开放和公平市场所必需的数据治理方式日益复杂,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旨在通过对平台施加一系列义务和禁令,建立一个“可竞争和公平的数字环境”。这两部提案针对的均是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通过营业额和用户数量等标准认定“守门人”,并要求被认定的“守门人”平台遵守一系列强制性的义务,防止它滥用市场支配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特别设置的“守门人”制度成为欧洲在数字治理领域的最大创新。“守门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不滥用优势地位,不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开放平台互通;为用户提供必要数据,进行充分信息披露。DMA通过提前确定“黑名单”和“灰名单”等方式增加监管的透明度,旨在采用“事前监管”的方式解决传统竞争法出现的问题,有效避免事后难以补救的问题。DMA成为了“守门人”的“守门人”,使得数字平台的治理从事后的惩罚向事前的监管发生转变,并在平台规制上呈现出了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的特点。

2023年12月9日,欧盟就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法案》达成协议。该法案不仅仅是一本规则手册,它还是欧盟初创企业和研究人员的启动平台,引领全球人工智能竞赛。也正如法案立法者Dragoş Tudorache所言,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人工智能以及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未来数字世界制定真正监管的国际组织,指导人工智能朝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由此可见,在身份与角色的建构上,欧洲的崛起可以被看作是其在国际系统中自我认知的反映,以及它试图维护其国际角色的努力。欧洲致力于构建一个基于法治、人权和多边合作的数字环境。


三、全球数字治理背后看不见的手:欧洲力量的过去与现在


欧盟通过严格的数字监管、自由市场的差异化和多利益相关方治理等路径,建立了一系列数字治理规则,不断寻求规则创新,以获得全球数字治理的主导权。但欧洲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崛起,并非偶然。尽管互联网的全球治理架构在过去10多年中快速发展,但相较于美国,欧洲在其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力的研究却相对不足,在互联网治理结构中发挥的重要角色被低估。事实上,美欧之间的攻防贯穿了整个互联网的发展历程。20世纪70、80和90年代在网络治理全球化领域,欧洲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世纪以来,全球数字治理的欧洲力量更是全面凸显。它不仅推动了互联网治理从单边向多边、从技术向政策制定领域的转变,更影响了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对话。因此,从建构主义角度审视欧洲力量的历史脉络,可以理解其当下价值观、规范和政策如何受其历史身份的影响,这种历史连续性也塑造了其当前的治理结构和行为。

欧洲人在1970年代就开始了网络治理的早期尝试。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是功能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而互联网治理也主要表现为技术标准的制定。当计算机网络还处于起步阶段时,成立于1972年的国际网络工作小组(INWG)已经在研究如何建立网络间互联互通的国际标准协议。此时,来自法国CYCLADES项目以及从事NPL网络和欧洲信息学网络(European Informatics Network,EIN)工作的英国团队等欧洲研究人员和机构正活跃于网络技术的开发领域,并推动了互联网协议的初步形成。到1980年代,由欧洲国家推动的OSI模型被提出,特别是法国和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希望制定一种可以与美国主导的TCP/IP协议竞争的标准。虽然TCP/IP最终成为了全球互联网的基础,但OSI模型在理论上对网络通信协议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欧盟的成就和利益很容易在公开辩论中被遗忘。事实上,欧盟在全球性议题的讨论中一直是一个积极和有影响力的参与者。1990年代,互联网开始从一个科研网络发展成为一个用于商业、政治和个人目的的多元化基础结构。相对应地,互联网治理模式也逐渐与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去中心化计算机网络,与狭义的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和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IANA)建立的技术标准相脱离。互联网治理超越了技术层面,与更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相关。1998年之前,互联网治理在欧洲还不是一个政治问题,但当美国政府成功推动建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后,这种情况便发生了变化。作为管理互联网技术基础设施的国际非营利私人机构ICANN的成立是互联网治理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之一。ICANN作为私营主体,其经营活动理应享有更多的自主权,然而,它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技术基础设施的治理摆脱了政治权力的影响而获得一种自治性,美国政府借由《IANA运行合同》《联合项目协议》《美国商务部与威瑞信有限公司合同》三份合同仍然保留着其对ICANN管理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在ICANN成立之前,欧盟关于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治理互联网的愿景与美国的愿景之间就存在着紧张关系。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发布了“改进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的技术管理”绿皮书,它通常被看作是“互联网域名系统私有化”的宣言。由于绿皮书完全绕过了IAHC(国际特别委员会)程序和gTLD(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欧盟委员会对绿皮书作出回应,发布“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国际政策问题”的文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互联网治理的若干原则,其中包括国际私营部门的公平参与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和参与。此后,欧盟委员会开始寻求与美国政府进行双边接触,并建立了一种“互联网治理外交”。对美国政府而言,它更倾向于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解决方案,而私营部门对互联网的自我监管可以有效保护美国的经济利益。欧盟则主张建立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公私体制的多边制度。尽管欧盟最终还是对美国的广泛立场予以妥协,但也确保了政府在ICANN机构中的地位,以及欧洲人进入ICANN委员会。

美国对ICANN的单方面控制受到来自外部力量的强烈挑战。其中,欧盟联合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施加的压力和倡议成为推动美国政府进行ICANN管理改革的重要部分。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第二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呼吁建立一个不同的治理体系,建议通过创建一种新的合作模式,使ICANN的监督职能国际化。欧洲国家更倾向于推动互联网治理的“进化”而非革命,其目标是加强多利益相关方中的问责机制。2016年10月,美国政府放弃了与ICANN的长期授权合同,IANA管理权成功向ICANN过渡,既标志着多边制度框架的重大进展,也凸显了欧盟谈判及其提出的参与模式的有效性。但自IANA职能移交以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居高不下的人员流动率也导致一些利益相关方认为欧盟对互联网治理的重视程度正不断下降。

欧洲不仅在推动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成立方面发挥了基础作用,还在确保其作为一个有效多方利益相关方平台能够持续发展上发挥着影响,这些贡献反映了欧洲对于互联网作为全球公共物品治理的长期承诺。2017年至2021年,IGF已连续五届在欧洲举行。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欧盟就强调一个包容性强并以多利益相关方为基础的治理结构的必要性,这为IGF的创建奠定了哲学和政策基础。欧盟还发起了欧洲互联网治理对话(EuroDIG),旨在就互联网及其治理方法交换意见。它每年在欧洲不同的城市举行一次年会。推出EuroDIG的一个重要背景是,鉴于IGF取得的显著成果,欧洲利益集团和欧盟委员会支持推出EuroDIG的想法,为IGF带来欧洲经验。因此,EuroDIG可以说是IGF在欧洲的一次筹备或热身对话会议。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总部设在巴黎,欧盟具有观察员地位,自该组织成立以来一直与其合作并提供支持。从2012年10月8日UNESCO和欧盟签署谅解备忘录至今,两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已持续11年,共同在全球开展的项目涵盖了UNESCO的所有主管领域。欧盟的自愿资助是UNESCO第二大预算外资金来源。欧盟通过实施不同的计划,充当着教科文组织强有力的合作伙伴。

2010年代之后,欧洲对其作为推动以多边合作和自由民主价值观为基础的规则体系的国际角色十分认同,并持续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中保持着重要角色,尤其在隐私保护、数据治理、平台反垄断以及当下的AI治理等领域领先全球。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在全球数字治理中崛起的根源不仅在于其市场力量,还在于其深化欧洲一体化的内生效应。201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数字议程》(A 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该议程旨在通过单一数字市场提供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欧洲经济。2015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单一数字市场战略》(Single Digital Market Strategy for Europe),旨在建立一个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单一的数字市场将保持欧洲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帮助欧洲公司实现全球增长。《数字市场法》(DMA)、《数字服务法》(DSA)、《数据法》(Data Act)、《人工智能法》(AI Act)、《数据治理法》(DGA)等广泛的数字立法,正是在数字议程和单一数字市场倡议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为了能够将上述规范外化,从而形成全球影响,欧盟内部协议的达成则更为关键。正如Annegret Bendiek等人所发现的,由于欧洲机构间和多层次决策产生的立法行为具有高标准的法律确定性和传达欧洲战略目标和政治承诺的可信度,因此,欧盟在基于共识和包容性的审议中积累的政治资本可以成为激励其他国家采用欧洲法规的有效工具。

欧洲的这些行动反映了其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战略思维和价值观,也显示了它始终在为建立一个开放、可互操作、安全和平等的全球数字环境而努力。在大国竞争中,欧洲并不是一个主要的地缘政治参与者,也未拥有全球性超级平台,但其有一套能够塑造全球数字治理的政策工具箱。这使得欧洲像看不见的手一样,通过法规、政策、合作机制和价值观推动,影响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如今,欧洲已经从21世纪初科技行业的一个次要者,成长为全球科技领域的挑战者。Dealroom发布的“2023年欧洲科技报告”显示,世界上一半以上的顶级科学家都在欧洲。欧洲现在有514家独角兽公司,分布在25个国家的65个城市,是世界上独角兽科技中心密度最高的地区。欧洲的力量从过去到现在从未缺席,不断塑造着全球数字治理的框架和未来的走向。

四、数字治理的欧洲禀赋和内在逻辑:欧洲为什么?


欧洲的数字治理禀赋可以追溯到其坚守的民主与法治,这些价值观构成了其内在逻辑。可以说,历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欧洲是许多哲学思想和现代科学的发源地。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如伏尔泰、卢梭、康德等为现代民主制度和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他们普遍认为,
“社会秩序是由人民约定的”,人民作为社会系统的基础性力量,应当通过自觉的行动发挥其主体性,追求独立自由的权利。只有当个体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并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时,社会才能够形成一个稳定而协作的有机体。这种思想对后来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为民主治理和公民参与等现代政治理念奠定了基础,与作为“社会系统协调的概念或理论表示”的治理理念相一致。

信息技术的早期发展史也与欧洲息息相关。艾达·洛夫莱斯(Ada Lovelace)被誉为世界上第一位程序员,莱布尼茨则为数字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哲学和数学基础。这种对科学和技术的重视促进了欧洲数字技术的发展。从国家间的条约和协定,到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协作和重建,欧洲国家共同构建了现代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基础。更突出的是其在人类现代制度创建方面所具有的卓越贡献和独特禀赋。这与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持续的制度创新精神以及对规则和隐私保护的重视紧密相关。欧盟在历史上开创了一个多民族、多利益相关方的平等统一。民族国家通过战争学会了关注和平、繁荣和凝聚力。但它作为一个多国和地理连续的实体,不完全是战争的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巩固或削弱不同的规则制定模式来维持和平和实施善政的愿望,并从最初经济目的实现扩展至治理、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量的分析已经将欧盟视为一个治理体系,其特征是“一套独特的多层次、非层级的监管机构,以及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混合体”。其中,“共同体方法”和“多层次性”是欧盟治理的主要特征。而监管政治是欧盟政治活动的中心支柱,用于保障单一欧洲市场,包括消除贸易壁垒,刺激竞争,纠正或补偿市场失灵。

欧洲具有深厚的法治传统和隐私文化,强调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道德和隐私的思考侧重于尊严。二战后,欧洲国家在重建过程中就明确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这种传统在数字时代得以延续并加以更新。欧洲的民主制度强调人民参与和透明度。欧洲国家普遍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这种价值观导向在数字治理上表现为对市场力量的适度监管。欧洲认为在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有适度平衡,这反映在其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行动中。近年来,欧洲在数字治理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方面起到了全球引领作用,它利用一套新兴的欧洲数字世界行为和责任规范来制定具有域外影响乃至全球影响的标准。同时,这些法规也成为了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隐私保护法规的主要参照标准。此外,欧洲国家历史悠久,彼此之间存在着深厚的交流与合作传统。这种跨国合作的历史使得欧洲在数字治理上倾向于通过共同的规则和框架来处理跨境问题,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欧盟单一市场拥有2300万家公司和超过4.5亿消费者,商品和服务可以自由跨境流动。欧盟内部市场的整合要求成员国在数字政策上保持一致性。这促使欧洲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内部市场的健康竞争和消费者保护。

近年来,欧盟数字治理面临一系列质疑,如欧盟的数字法律过于繁琐或存在保护主义倾向而难以在全球范围内采用,欧洲科技巨头太少而无法产生太大影响,欧盟在世界经济中所占份额不断缩小以至于其他国家可能会回避欧洲的监管等,据此一些评论家认为欧盟制定全球规范的能力已岌岌可危。与美国和中国等国家相比,欧洲虽然在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方面乏善可陈,但欧洲国家通常采取更加全球化的视角,试图在全球层面推进法律和政策标准以应对数字经济的全球化挑战。特别是在推动数字技术的普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转型和就绪程度方面有着显著的成就,全球领先,且将持续对全球技术监管发挥最大影响力。欧洲在数字治理方面的禀赋和内在逻辑是复杂多元的,它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共同价值观、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结构所倾向的治理模式。通过这些元素的结合,欧洲在数字治理领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和趋势制定者。

五、美国对华科技战下欧洲数字治理崛起的战略意义

中美竞争已经影响到几乎所有技术问题。中美双方越来越将欧洲市场视为建立全球技术和工业主导地位的更大斗争的关键战场,这无疑让欧洲成为中美争相拉拢的焦点。在此过程中,欧洲在数字治理领域的崛起则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战略性身份构建,它在两个大国规范竞争的同时提供了第三种选择。

在以信息内容为主导的互联网商业化早期,美欧针对中国网络治理的发难是常态。无论是在联合国机制下,还是双边和多边机制下,美欧都步调一致联手协调针对中国。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全球互联网都开始转向以数据为核心的新范式。近年来,欧盟通过制定自己的标准而不是遵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道德等领域促进基于欧洲价值观的数字治理体系。这种逻辑往往被美国企业和专家学者称为数据保护主义。当年欧美一起反对中国的网络主权理念。但是,自2013年斯诺登事件以来,随着美国利用其数字霸权监视全球数据的行径被揭露,数字主权和数字国家安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声称拥有数字主权,将数据本地化作为一项典型政策。特别是,2018年之后欧洲开始高举数字主权大旗,比中国走得更远、更成体系。

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数字时代的到来常常被等同于硅谷的崛起,但不同寻常的是,它的真正起源在于地缘政治和政治权力——而且它不断回归。”数字技术创新对于欧盟而言不仅关乎经济竞争力,更是一个地缘政治问题。欧盟对数字主权的考量表明,在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欧盟不仅把它自己视为是中美之外的拥有战略自主性的第三方参与者,还试图在不削弱其监管者和规范性力量的形象的前提下,将自身塑造为一个地缘政治力量。Dennis Broeders等人发现,欧盟的思维发生了决定性转变,即从传统的捍卫多边主义转向明确表达自身利益和地缘政治定位,即使这些行动与欧盟倡导的自由贸易相悖,并有可能激怒传统盟友。

技术问题上日益激烈的地缘政治竞争清楚地表明,缺乏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欧洲数字公司是欧洲主权斗争中的一大劣势。有一种观点认为,欧盟的软数字实力是基于某种将劣势转化为优势的数字柔术外交。尽管欧盟没有大型互联网公司,但这也意味着,在不需要保护互联网行业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欧盟有更多的自由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从而成为“互联网用户”的守护者以及形成欧盟乃至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有利环境的推动者,最终同时实现其道德和战略目标。

治理的关键功能是在利益竞争中实现合作。对美欧关系来说,问题在于何种类型和程度的数字战略合作才是最现实的。欧洲通过GDPR、DSA和DMA等系统性立法所施展的监管实践已经表明其能够就复杂的数字治理问题制定议程。而在AI时代,中欧与中美合作出现了新的戏剧性变化。一方面,为对华展开科技战且拉拢欧洲,美国以退为进,在之前不可调和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方面作出让步和妥协,完成了新的协议。未来依然值得观察,但有一点是清晰的,即美国对欧洲的让步不仅是为了确保数据流动的连续性,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抗中国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在全球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数据作为关键资源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各种利益,确保数据流动既安全又自由,将是所有参与方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欧洲自身战略发生调整。Carla Hobbs发现了一个压倒性共识,即如果欧洲希望真正维护其在数字领域的价值观和利益,获得新兴数字技术的经济利益,并确保欧洲人民的安全,就必须从监管超级大国发展为科技超级大国。欧盟必须通过对数字基础设施、技能和行业的投资来补充其监管影响力,以便凭借自身实力成为数字参与者。

六、数字时代中美欧竞合博弈的基本逻辑

中美欧在国际数字治理领域中的彼此互动,正在多维场景中塑造全球数字治理格局。同时,这种国家间竞合关系的复杂互动与动态演变成为驱动各国采取相异对外竞争策略的关键原因。“布鲁塞尔效应”概念的提出者Anu Bradford在其著作《数字帝国》中表示,全球正在走向以美国、中国和欧洲为首的三个“数字帝国”,“每个帝国都在推进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愿景,同时试图扩大其在数字世界的影响力范围”。如其所言,这种动态表现在相互竞争的监管方法和不同的市场激励措施上,有可能永久分裂技术创新。特别是,随着诸如生成式AI等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挑战将越来越大。

全球数字治理作为一个复杂的相互作用系统,涉及除中美欧之外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相互关系和共同构建的国际框架。在建构主义视野下,国际政治的演变是由国家间互动中的趋同和差异所推动的。中美欧则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视角——三方有着各自禀赋、各自价值取向、各自利益倾向,各自演绎着不同的逻辑。三方在全球数字治理、科技创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议题上相互影响。同时,三方的博弈又处于微妙的平衡和制约之中。中美欧之间在数字治理上的竞合博弈反映了三者在规范、身份和治理模式上的差异和互动逻辑。这些差异和共同构建的规则不仅并存,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相互作用和彼此塑造,进而影响全球数字治理的走向。

在规则差异与标准竞争上,欧洲的数字治理以坚持民主价值、法治、人权保护(特别是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为核心,将数据保护与不可剥夺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利用竞争政策来促进个人自由。欧洲以其先进的数据保护标准为全球隐私和数据治理设立了高标准,强调个人数据的主权和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如今,欧盟正通过其遍布全球的数字法规发挥着重大的国际影响力,并使其根植于各国政府的立法中,成为它们数字治理的替代方案。欧盟通过GDPR来强化个人数据保护,对企业处理个人数据设定严格规则,影响了全球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的标准。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集中爆发,欧盟也致力于成为人工智能监管领域的领跑者。在经历了漫长的谈判后,欧盟就全球首部全面监管AI的《人工智能法案》达成协议。该法规或将再次发挥“布鲁塞尔效应”,实现其全球输出,助力欧洲在全球人工智能竞赛中领跑。与此同时,美国以其科技巨头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为后盾,倾向于推广一种更加灵活的、市场驱动的数字治理模式,这一模式鼓励创新并以企业自律为核心。美国将数据视为资产,其数据治理相对分散,侧重于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但隐私保护法规相对薄弱,其反垄断政策侧重于经济效率。中国的数字治理模式则强调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

中美欧的数字治理策略深受各自价值观的影响。中国通过国家战略迅速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之一,政府在规划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特别是在5G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中国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通过“一带一路”等倡议,大力投资基础设施,进行技术研发和数字化转型项目,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走向国际,同时在国际舞台上寻求合作。美国的数字政策更倾向市场驱动的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模式。美国长期保持科技创新的领导地位,突出的互联网企业和创新生态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多年来,这一模式鼓励了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使硅谷等地成为全球创新的象征。正如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球顶尖技术监管专家Anupam Chander所认为的,法律为互联网平台的成功提供了“安全港”,创造了一个宽容的监管环境。

换言之,法律使硅谷的崛起成为可能。但在过去几年中,随着在自由监管环境中培育出的全球科技巨头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全面崛起与失控,市场驱动模式已经成为其早期成功的牺牲品。欧洲则强调开放科研和创新环境,通过《数字欧洲计划》等政策支持科技发展,同时注重在全球科技治理中发挥规范制定者的作用。欧洲倡导以价值观为基础的外交政策,以多边合作的方式推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建设,同时维护其在国际规范中的话语权。欧盟看重公平竞争,反对市场垄断,通过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和市场监管措施来平衡市场力量和企业行为。

在数字时代,中美欧之间的互动是复杂的,并非简单的合作或竞争关系,而是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上展开多维度的互动。中美欧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不同模式互动也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和后果。欧洲的跨国合作模式和对国际标准的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尤其是在数据保护领域,欧盟的原则被概括为“数据在信任下自由流动”。美国则通过强有力的外交和经济手段,推动了一种以自由市场为导向的国际治理模式。

一方面,中美欧有其各自独特的治理方法,这些方法根植于它们的价值观、历史、政策选择和国际地位;规则差异反映了它们在数字治理标准上的不同取向;身份差异则揭示了它们在全球舞台上的角色和自我认知,而治理模式差异展示了它们实际上如何管理和调控数字空间。

另一方面,中美欧在发展和治理方面的基本逻辑不仅是由各自的物质力量决定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们共同构建的规范和社会结构所塑造的。这些规则、结构和互动过程塑造了国家间的关系、政策选择以及对全球数字治理的贡献。中美欧的共同点是它们都认识到数字技术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并致力于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国家竞争力。但它们在如何平衡创新、隐私、安全、市场竞争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上有着本质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影响了国内政策和治理模式,也影响了各自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地位与策略。中美欧三方的策略和决策不仅对各自国家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在塑造全球数字发展与治理的未来格局。

总体而言,欧洲数字治理的基本特性是以人为本。美国始终以促进本国产业创新和发展为根本。中国着眼于应用的繁荣与发展。欧洲虽然缺乏具有本地和全球性竞争力的数字产业,但它同时也因此获得了超脱,真正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思考数字时代人类的生存状态、未来处境和挑战。

七、后科技战时代中欧合作战略对策与前景展望

随着智能时代全面到来,中国数字治理开始从过去相对被动的消极防御转向全面主动的积极防御战略。在美国以举国之力遏制中国崛起的态势下,如何辨析作为关键第三方的欧洲的作用,积极拥抱欧洲,成为中国当然的战略之选。

第一,“不合作是最大的风险,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一方面,中欧之间不存在“老大老二之争”的修昔底德陷阱。面对中美欧三方关系,中欧存在相同的战略处境,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互补性。中欧关系不仅仅是出于与美国博弈的需要,更是共同战略处境的相互需要。双方应站在人类共同发展的高度,更加理性、客观和务实,率先为全球建立大国之间有效的数字互信机制、为全球的数字互信树立典范。另一方面,以长远眼光看待数字时代长期博弈的需要。中国既要敢于博弈,更要善于博弈。坚定中国科技发展的战略决心,保持我们的战略耐心和战略耐力,将是改变战略态势的关键。

第二,中国作为欧洲商业伙伴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将影响未来二三十年整个欧盟的政策决策。欧洲的优先事项与美国的战略目标构成冲突,而中欧两个经济体在长期计划上有着相同的目标,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及其治理提供条件,主要表现为使各自内部市场处于技术前沿,并确保全球技术标准的采用与内部技术标准相匹配。除了在经贸方面将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重启作为未来中欧之间共同努力的明确方向外,作为中欧关系的一个新维度,中欧在数字领域存在合作空间。例如,在相互尊重信息/数字主权的基础上成为数字伙伴,提升数据安全管控能力和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能力;在数字规则和法规方面,通过连接双方的资源和市场,极大地惠及中欧数字企业;同时,认识到“数字中国”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之间具有更密切合作的优点和优势。


第三,选择重点,以点入面,考虑首先从德国、法国等重点入手。国际间的合作通常容易陷入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其他参与者利益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美国作为一个霸权国家,任何对其科技领先地位构成威胁的国家都是它的打击对象,包括其盟友在内。1980年代日本、德国和法国等科技的崛起都曾遭到美国的封杀。因此,持续发挥中国在应对全球和区域挑战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数字领域找到与相互依存度高的德国、法国采取联合行动的共同目标,是保持与增进双方数字合作的基础。

第四,中欧“二轨外交”可与国家官方外交形成积极补充配合。消除中欧之间的误解,避免欧洲对中国国际政治立场与价值观的曲解,通过构建长效机制和合作框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增强中国在其民间的信任度。除了国家政府层面的努力,更需要我国产业界、学术界、智库界等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助力作用,成为与欧洲国家沟通和交流中的基础性力量。目前,这些交流沟通面临各种障碍。中欧双方亟需通过各层面的深入交流,从更好地了解对方中获益。中欧关系的首要基础应该是相互了解和尊重。

面对数字时代新的风险和挑战,我们必须思考如何在更加紧密互联的趋势下,通过更全面的沟通和合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构建安全与信任机制,维护数字治理的共同基础,建立全新的技术和制度体系,既有效消除和降低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停止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发展。中欧合作战略最终的结果既取决于大国之间的政治智慧,更取决于大国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中国崛起,既是开创全球发展的中国模式,也是贡献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更是提供面向数字时代的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经验。中国需要欧洲,欧洲也需要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的欧洲战略意义,也将进一步彰显。

囿于篇幅,此处舍去注释,完整版本请见《传媒观察》2024年第3期。